申請核定所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減少扣繳稅額
外國營利事業(含境外電商)取得台灣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定所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應受扣繳之稅款
法令依據 |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條 |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之1條 |
申請主體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
扣繳義務人 |
注意事項 |
該外國營利事業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相關成本、費用。 |
1.由境內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 2.給付前申請並取得核准。 |
資料來源: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0237
申請制式表單請詳以下: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detail/489292309079529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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