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會被判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者:中華民國境內產生之營業行為
-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勞務提供地
(一)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二)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 股利或盈餘分配:依公司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但不包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之盈餘匯回。
- 利息所得:支付者所在地
- 權利金: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
- 租賃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
來源出處: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令
民國98年09月03日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