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筆記 建造合約之收入會計準則IAS11

使用2013年版本之IFRS

(1)哪一種交易模式需依照建造合約之收入會計準則IAS11規範進行會計處理呢
IFRIC15清楚規定,
只有當買方於建造開始前,能指定該不動產設計之主要結構元素,且/或一旦工程已在進行中,能指定主要結構之變更時(不論其是否執行該能力),該不動產建造協議才符合IAS 11建造合約之定義。
---> 若買方具有該等能力時,屬IAS 11之適用範圍
---> 若買方不具有該等能力時,屬IAS 18之適用範圍

因此,營造公司接受建設公司之委託建造不動產,營造公司須依照IAS 11規範認列收入;而建設公司委託代銷公司銷售不動產應依照IAS 18規範認列收入。

(2)合約合併分立
合約的合併:多項合約實質上為一組互相關聯之單一建造計畫,應合併計算損益。
合約的分立:一項合約實質上是多項建造合約,應分別計算損益。


(3)建造合約之會計處理
若建造合約的結果能可靠估計時,依完工百分比法處理。
若建造合約的結果無法可靠估計時,採成本回收法處理。

若建造合約預期產生損失時,不論合約的結果是否可以可靠衡量,應將預期損失的費用全數認列當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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