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5 --- 產業創新條例修法

           近年來台灣的人才不斷被中國及韓國企業挖腳,為了鼓勵企業持續投入資金創新發展,並留住重要的人才、技術資源,產業創新部分條文修正案終於在2015年12月15日三讀通過!此次修法的重點三點:「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及「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

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
為增加企業多與員工分享獲利的誘因、企業招才攬才的利器,增訂第19條之1,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


  • 適用對象:除本身公司外,擴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範圍: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即限制型股票)等主要獎酬股票類型均在適用範圍。
  • 限制:排除公司兼任經理人職務之董事長及董監事,同時設有每人每年500萬元限額等               規定。




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
個人或公司將自行研發的智慧財產權以作價入股方式讓與或授權與公司,新增法條第12條之1規定延緩課稅:

1.對象:給上市櫃或興櫃公司。
   課稅方式:取得的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

2.對象:非屬上市櫃或興櫃公司
   課稅方式:至股票實際轉讓時申報課徵所得稅。(比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

另公司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有收益時得就「研發成本加倍減除」及「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擇一適用,以促進創新技術產業化。

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
法案尚未修正前,企業投入研發的資金抵減只可扣抵一年所得稅(抵減率15%),也就是以下的第一種方式,但考量到產品研發初期通常無法量產也無法產生相對應的營業收入,因此修正成以下兩種抵減方式(兩者擇一適用)。

1.公司研發支出可就抵減率15%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2.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



資料參考來源:
中華民國經濟部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4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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