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條文修正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調高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一個百分點,從原先的20%改為21%,此條文將從201811日開始正式上路。

第三條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 配之股利,合作社分 配之盈餘,其他法人 分配之盈餘,合夥組 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 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 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第四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 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 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第五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 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 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投資所獲配或 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 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 灣地區投資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 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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